气象灾害是由气象原因引发的自然灾害,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气象灾害是指由于气象原因直接造成生命伤亡与人类社会财产损失的原生灾害,如:风灾、雹灾、雾灾、冻害、沙尘灾害等。广义的气象灾害是指由于气象原生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如: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江河洪水、山洪、城市和平原地区的内涝等水文灾害,海浪和风暴潮、海平面上升等海洋灾害,以及农业干旱、水文干旱、空气污染、森林和草原火灾、农林病虫害、荒漠化和岩漠化、土壤侵蚀等。这些自然灾害与气象条件关系十分密切,致灾气象条件的分析和研究,是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的重点。
气象灾害与灾害性天气不同。气象学定义的一些灾害性天气并非都是气象灾害。灾害性天气的分级和阈值是人为确定的,灾害性天气不一定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人类社会财产损失等不利影响。例如,暴雨(气象上定义为24h累积降水量≥50mm)是非常重要的灾害性天气,但在我国南方绝大多数地方并不会造成灾害,而在北方地质条件和生态环境差的地方,小于50mm的降雨量也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山洪。又如,气象学定义高温为日最高气温≥35℃,农业上不同农作物的不同生育期高温灾害阈值各不相同,低温灾害也有同样的问题。气象干旱也称大气干旱,是指某时段内,由于蒸发量和降水量的收支不平衡,水分支出大于水分收入而造成的水分短缺现象。气象干旱通常主要以降水的短缺作为指标,只是一种干旱的气候背景,并不与承灾体(例如农作物)的脆弱性挂钩,不同农作物的不同生育期,其干旱指标也不一样。水文干旱指标对于不同河流也不一样,需要进行系统的研究才能得到正确有用的结果。